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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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