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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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