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