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