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因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和奖励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