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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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