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章 管理措施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