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以及地方发布的相关目录中的节能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节能技术培训等。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积极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节能改造时涉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应当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有关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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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