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九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相关材料,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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