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九条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相关材料,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持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条件的相关材料,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续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