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七条
申请从事内容提供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者中央新闻单位等机构,还应当具备两千小时以上的节目内容储备和三十人以上的专业节目编审人员。 申请从事集成播控服务的,应当是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 申请从事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传输服务、专网手机电视分发服务的,应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具有合法基础网络运营资质的单位,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信息基础网络设施资源和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