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六条
申请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 (二)有健全的节目内容编审、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五)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六)符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确定的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