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