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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