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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