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擅自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