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范
第二十四条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有关安全传输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传输管理制度,保障网络传输安全。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传输分发服务前,应当查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范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应当遵守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有关安全传输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传输管理制度,保障网络传输安全。 传输分发服务单位在提供传输分发服务前,应当查验集成播控服务单位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不得擅自插播、截留、变更集成播控平台发出的节目信号和电子节目指南(EPG)、用户端、计费、版权等控制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