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范

第二十三条

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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