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范第二十三条集成播控服务单位和内容提供服务单位应当在播出界面显著位置标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的播出标识、名称。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