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范

第十七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传播的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的; (六)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七)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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