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用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技术系统和终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不得向未取得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许可的单位提供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有关的服务器托管、网络传输、软硬件技术支持、代收费等服务。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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