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十一条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载明的业务类别之外,拟增加新产品或者开展新业务的,应当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设立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业务指导目录载明的业务类别之外,拟增加新产品或者开展新业务的,应当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进行安全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