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回避; (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质证权。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四)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 (五)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听证案件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回避; (二)委托代理权。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三)质证权。对本案的证据向调查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四)申辩权。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申辩; (五)最后陈述权。听证结束前有权就本案的事实、法律及处理进行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