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四)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