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四)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听证主持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就案件的事实或者与之相关的法律进行询问、发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者批评; (四)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五)就听证案件的处理向劳动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