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记录员: (一)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 (二)未设法制机构的,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的公务员; (三)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其他非参与本案调查的公务员。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