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记录员: (一)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 (二)未设法制机构的,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的公务员; (三)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其他非参与本案调查的公务员。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主持人、一名听证记录员: (一)法制工作机构的公务员; (二)未设法制机构的,承担法制工作的其他机构的公务员; (三)法制机构与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该机构其他非参与本案调查的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