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