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案件调查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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