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依法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听证工作。 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与劳动行政执法机构为同一机构的,应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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