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建议。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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