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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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