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劳动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认定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