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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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