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在听证结束后,应当立即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