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送达听证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应载明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姓名、听证时间、听证地点、调查取证人员认定的违法事实、证据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内容。 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机构或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应当立即告知本部门负责听证的机构。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对于公开举行的听证,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先期公布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及地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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