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四条
第二章 进境自用物品监管
第四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进境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提交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港澳台人员还需提供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 常驻人员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前款规定的单证。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自用物品监管
非居民长期旅客申报进境自用物品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提交身份证件、长期居留证件、提(运)单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港澳台人员还需提供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留证明。 常驻人员申报进境机动车辆时,应当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提交前款规定的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