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非居民长期旅客取得境内长期居留证件后方可申报进境自用物品,首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海关予以免税,但按照本规定准予进境的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除外。再次申报进境的自用物品,一律予以征税。 对于应当征税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境自用物品,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税款。 根据政府间协定免税进境的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海关依法免征税款。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