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