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航空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携带齐全、妥善保管执勤装备和安保资料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接受超出规定范围的执勤派遣。 航空安全员违反本规则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携带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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