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责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进行航空安保培训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按规定组织飞行中安全保卫实战演练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未如实记录航空安保培训情况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