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安保经费保障未达到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相关要求的,或未按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由具有管辖权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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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