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派遣不符合规定的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执行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限制、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派遣不符合规定的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按规定执行航空安全员飞行值勤期限制、累积飞行时间、值勤时间限制和休息时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