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按规定设立或指定专门航空安保机构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六条,未按规定配备和管理航空安全员队伍,或未建立航空安全员技术等级制度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三条,未按规定制定飞行中安全保卫措施并将其纳入本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十四条,未建立有关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建立航前协同会制度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十八条,未按规定建立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执勤日志管理制度或未严格执行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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