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分公司或基地,未按规定设立或指定航空安保机构,配备人员的; (二)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第二款,未按规定保存航空安全员装备管理工作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规定配备齐全安保资料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未按规定为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上预留座位的; (五)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三条,未按规定提供满足机组成员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培训需要的场所、装备器械、设施、设备、教材、人员及其他保障的; (六)违反本规则第三十四条,未按规定组织实习飞行,或从事实习飞行带飞的教员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 (七)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规定提供航空安全员飞行中安全保卫培训记录复印件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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