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培训质量控制第三十四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新招录航空安全员进行实习飞行。 实习飞行应当由经民航局培训的教员指导实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