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培训质量控制

第三十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方案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落实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的培训和质量控制要求。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驾驶员、乘务员和航空安全员共同参与的飞行中安全保卫实战演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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