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第十条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机长在履行飞行中安全保卫职责时,行使下列权力: (一)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未依法对航空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 (二)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对行为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或在起飞前、降落后要求其离机; (三)对航空器上的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可以要求机组成员启动相应处置程序,采取必要的制止、制服措施; (四)处置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必要时请求旅客协助; (五)在航空器上出现扰乱行为或者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行为时,根据需要改变原定飞行计划或对航空器做出适当处置。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