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八条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检举人的自愿行为,检举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