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与公安、司法、纪检监察和信访等单位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