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