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网络检举途径,设立检举接待场所和检举箱。 税务机关同时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税收违法行为检举。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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