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检举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检举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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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