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检举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检举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联系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