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