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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