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权利保护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查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和立案检查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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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