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权利保护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权利保护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