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权利保护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或者检举人、被检举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或者稽查局负责人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