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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