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三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告知检举人。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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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