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第三十三条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告知检举人。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