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