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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