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第三十一条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将检举事项督办、交办、提交或者转交的,应当告知去向;暂存待查的,应当建议检举人补充资料。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