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 将检举事项督办、交办、提交或者转交的,应当告知去向;暂存待查的,应当建议检举人补充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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