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第三十条
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 制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检举人的答复和奖励
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 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 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