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 第三条独立法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